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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3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工业大学章程》《河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本科毕业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二)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提出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注明不授予原因。

(二)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事项。

(三)受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申诉并予以回复,必要时将有关申诉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及相关单位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办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和毕业证书,且无第八条情况者具有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程曾不及格学分累计大于30学分者。

(二)违背学术诚信者(符合第十条规定者除外)。

(三)作结业处理者。

第九条 学生在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违背学术诚信:

(一)因考试原因受过记过及以上种类处分的行为。

(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条 在校修业期间,仅有一次因考试原因受过记过及以上种类处分者,并于毕业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和录取名单为准),经所在学院审查评议认可、教务处审核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辅修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同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授予,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本科毕业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合格且答辩成绩良好及以上,取得毕业证书,无违背学术诚信(参照第九条)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高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

(二)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通过(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参加成人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

第十三条 外省(区、市)函授站(点)的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参加所在省(区、市)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通过。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复核汇总各学院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全校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八条 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学校审定当批学士学位授予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复议申请,学院应当在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对需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办法中“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由教务处及相关单位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监督下,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其中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对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2021级学生开始施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自2022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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